现如今离婚不只是年轻人的权利,本以为过了半辈子的老俩口不会成天闹离婚,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襄阳一对年过古稀的老两口偏偏在晚年闹起了离婚,为此找到了刘海英律师。
案例前提:据刘律师了解,男方苏某(化名)从五十岁左右就与女方冯某(化名)分居,时间长达二十多年,女方居住在某单位的房改房,该房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时苏大爷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
苏大爷分居后居住在其母亲留下的一处房屋内,苏大爷将该房屋一分为二,前部分用于出租,后 面留了一小部分自己居住,小居室里只能放一张小床和一个小柜子,做饭只能在门口搭一个简易的灶台,生活环境异常艰苦,但实际上苏大爷收入并不低,苏大爷是市某企业的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有3000多元,再加上房租收入5000元,每月收入达到8000多元,这对于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年人来说算是生活富足了。
即便苏大爷和老伴感情不好,分居多年也应该习以为常,为何坚决要离婚呢?原来苏大爷有自己的打算和担忧,苏大爷与冯大妈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在某私人公司打工,收入不高但开销很大,沉迷赌博不务正业,与前妻离婚后双方的女儿跟着母亲生活。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生活完全靠其母亲微薄收入维持。苏大爷感觉自己年事已高,非常担心孙女今后的生活,所以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孙女。而苏大爷出租的房屋租金都由老伴邱某收取,邱某性格霸道凶悍,爱打牌,挥霍无度。夫妻几十年苏大爷一直忍气吞声。
刘律师告诉苏大爷,处分自己财产是正当权利,也可以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任何一个人,不一定非要离婚,但苏大爷说这婚一定要离,老伴邱某为了索要房租,经常闹的不可开交,苏大爷表示想要一个安静的晚年,并且每月的房屋租金要留给孙女上学。
案件分析:基于苏大爷家庭情况,刘律师建议只能离婚才可以满足老人的意愿,理由是:该门面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苏大爷母亲立遗嘱留给苏大爷的,目前房屋仍然等级在被继承人其母亲名下,该遗嘱未发生实际继承,苏大爷还没有完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二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苏大爷母亲在遗嘱中明确了该房屋归苏大爷一人所有,所以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处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这间房屋的所收房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苏大爷离婚后,该房屋属于个人所有,邱某无权再收取房租。襄阳市人民广场
案件结果:本案在起诉后,法院认定平均分配某单位房改房,该门面房属于苏大爷个人财产。苏大爷最后放弃了单位房改房一半的产权,表示只要能把这间门面房留给孙女就心满意足了。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家应该是一个充满亲情的地方,家是彼此真诚相待的地方,家更是能够白头偕老的慢慢旅程,我们不能评价别人的生活,但每次看到因各种原因离婚的家庭,不免唏嘘感慨,离婚案件中没有胜诉一方,即便争取到财产,家终究是散了,希望我们都要珍惜家人,懂得付出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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