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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分享–追偿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本案原告是鄂西北地区较大的一家工程机械设备的总代理公司(简称A公司),被告是在原告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的自然人李某,所购买设备的生产厂家为山东某国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公司是由生产厂家山东某国企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平台,被告李某通过与原告A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签定《租赁物买卖合同》购买挖掘机,后融资租赁公司与B公司签定《债权转让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将对被告李某的租金、滞纳金、利息等相关债权转让给B公司,由于李某违约产生了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利息等相关费用近30万元,B公司起诉A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由A公司向B公司承担李某的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A公司履行完毕后,基于追偿权向李某追索为其代偿的30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本案中刘律师代理原告A公司,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代理人认为:诉讼时效超过两年;融资租赁公司将债权转让B公司无效,债权转让对被告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清偿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A公司代理人刘律师认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与原告A公司、被告李某三方《租赁物买卖合同》是2010年签定的,但原告A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追偿权纠纷,原告A公司于2015年7月为被告李某的欠款,向B公司履行完毕,由此取得的对被告李某的追偿权利,追偿权的取得必须是债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偿其代偿部分,原告A公司向B公司代偿的时间是2015年,A公司向李某追偿的时间是2016年,所以没有超过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个点融资租赁公司与B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对李某有效否?债权转让时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在债权转让时确实没有通知李某,是不是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呢,这就要说到融资租赁关系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是三方合同,结合本案,出卖方是A公司、买受方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方是李某,承租人只用向融资公司交纳几万元保证金和首付款就可以将租赁物取走,融资租赁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很大,而承租人所购买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挑选的产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买受方也就是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所有债权时不必通知李某,而实际上也无法通知到李某,合同中已考虑到这方面法律风险,所以即便不通知李某,该债权转让对李某也有效。

第三点追偿的金额是租金本身,还包含滞纳金和利息吗?刘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应该包含滞纳金和利息,理由是,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上是李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是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李某应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融资金额的利息,本案中滞纳金和利息的约定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支持。

案件审理结果: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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