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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分享工程款拖欠案件

案件起因:原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位于襄城区某黄金地段商品房工程建设,该小区位于黄金地段,销售十分火爆,所有房屋均售完,由于开发商盲目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后期工程无法完工,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多万,原告于2016年4月委托刘海英律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同时对被告在建商铺进行了诉讼保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陈某在其他法院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的标的物正是我们在本案中诉讼保全的这幢在建商铺,由于两方都想对该在建商铺的拍卖款进行受偿,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会落空,案外人陈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向本案审理的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告代理人刘律师立即向审理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案外人陈某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资格,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与本案的审理标的物或审理的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换句话说,就是陈某对该建筑工程款有资格说“这是我的”,而实际上陈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是民间借贷案件,与我们的建筑工程款没有任何关系,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没有同意陈某参与诉讼,而本案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由于陈某起诉某房地产公司在我们起诉之前,并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对房地产公司的在建商铺保全在前,是不是陈某的债权在我们前面受偿呢?我们官司打完了,工程款有着落吗,根据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六个月内有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超过期限无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第一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建筑工程款有很多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法律必须予以保护;第二是督促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要积极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怠于行使自己权利,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该优先权不受法律保护了。

本案中涉及第三个法律规定是,建设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量的约定金额,哪个更有法律效力,法院会以那份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呢,这里面分为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以备案合同为准,无意义,以实际施工合同上工程量为准,再结合原被告双方决算报告做出判断。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多方取证核实,三次开庭,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优先受偿权得到了支持和保障,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如有难题,请联系刘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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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襄阳市人民广场颐高数码广场B座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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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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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分享–追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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